出生登記 |
| 申請人 |
1、父母、祖父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為申請人。
2、棄嬰或無依兒童並得以兒童福利機構為申請人。
3、利害關係人(無上列1、2申請人時)。
4、受委託人。 |
| 應繳附書件 |
1、在醫院、診所或助產所出生者,應提憑出生證明書辦理。至非在醫院、診所或助產所出生無法提出出生證明書者,應提憑醫療機構開具DNA親鑑定報告書辦理出生登記。(均須正本)
2、經父母雙方約定出生者從父姓或母姓之約定書。
3、申請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並請提供生父母結婚或同居日期)。
4、在國外出生者回國後,持憑境管局發給之定居證辦理戶籍登記。
5、棄嬰出生登記,應提憑向警察機關報案筆錄及棄嬰照片查實辦理。
6、委託他人申辦者,請另提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
| 備註 |
申請期限:三十日內。
作業流程:戶政所核定。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
認領登記 |
| 申請人 |
1、認領人。
2、認領人不為前項之申請,以被認領人為申請人。
3、利害關係人(無上列1、2申請人時)。
4、受委託人。(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
| 應繳附書件 |
1、一般認領:認領同意書。
2、判決認領:法院判決書、判決確定證明書。
3、撫育認領:生父撫育證明件。
4、申請人私章、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暨被認領人之戶口名簿、已領國民身分證者之國民身分證(如需換發國民身分證應備照片三
張)。 |
| 備註 |
申請期限:三十日內。
作業流程:戶政所核定。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
收養登記 |
| 申請人 |
1、收養人或被收養人。
2、利害關係人(無上列1申請人時)。
3、受委託人。 |
| 應繳附書件 |
1、收養子女應聲請法院認可,提憑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均須正本)
2、戶口名簿、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
3、夫妻共同收養時,應另提憑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約定書。
4、委託他人申辦者,請另提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
| 備註 |
申請期限:三十日內。
作業流程:戶政所核定。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
終止收養登記 |
| 申請人 |
1、收養人。
2、收養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以被收養人為申請人。
3、利害關係人(無上列1、2申請人時)。
4、受委託人(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
| 應繳附書件 |
1、終止收養書約或法院裁定(判決)書及裁定(判決)確定證明書。(均須正本)
2、終止收養時,若養子女為未成年人,應先向法院聲請認可後,提憑裁定書及裁定確定書。
3、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已領國民身分證應備照片一張換證)。
4、委託他人申辦者,請另提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
| 備註 |
申請期限:三十日內。
作業流程:戶政所核定。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
結婚登記 |
| 申請人 |
1、結婚當事人之一方。
2、利害關係人(無上列1申請人時)。
3、受委託人(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
| 應繳附書件 |
1、結婚證書、公證結婚證書或二人以上之證明。(均須正本)
2、結婚當事人之一方在國內 無戶籍者,應附符合規定之單身證明文件。
3、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照片各三張。
4、委託他人申辦者,請另提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
| 備註 |
申請期限:30日內(97年5月22日(含當日)前結婚或結婚己生效者)。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1、民法第982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
2、與大陸地區人民辦理結婚登記者,應查驗結婚證明文件及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發給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章戳之臺灣地區入出國許可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之文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
離婚登記 |
| 申請人 |
1、協議離婚:當事人雙方。
2、判決離婚:當事人之一方(雙方均不申請時可由利害關係人申請)。
3、受委託人(協議離婚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 |
| 應繳附書件 |
1、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及確定證明書或離婚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均須正本)
2、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 印章、相片各一張。
3、委託他人申辦者,請另提 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
| 備註 |
申請期限:三十日內。
作業流程:戶政所核定。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
監護登記 |
| 申請人 |
1、監護人。
2、受委託人。 |
| 應繳附書件 |
1、有關監護文件(法定監護者憑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受委託監護者憑受監護人生父母之委託書;遺囑監護者憑後死之父或母所立遺囑;法院指定者憑法院文件;親屬會議選定者,憑選定書件;禁治產監護者憑禁治產宣告文件)(均須正本)
2、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
3、委託他人申辦者,請另提 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
| 備註 |
申請期限:三十日內。
作業流程:戶政所核定。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
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
| 申請人 |
1、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
葬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
2、申請死亡宣告者或利害關係人。
3、被執行死刑或在監獄、看守所或其他收容機構內死亡,而無人承領者,由監獄或看守所或其他收容機構通知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4、因災難死亡或死亡者之身分不明,由 警察機關查明通知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5、受委託人。 |
| 應繳附書件 |
1、死亡診斷證明書或法醫死亡相驗證明書,死亡宣告者附法院民事判決。(留存正本)
2、死亡者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收繳)、有配偶者配偶應換發國民身分證、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3、在大陸地區死亡者,其死亡證明書須經海基會驗證始可辦理。
4、國外死亡者,有關外文證明書均須經我駐外單位驗證並翻譯成中文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法院或民間公證人驗(公)
證。
5、委託他人申辦者,請另提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
| 備註 |
申請期限:三十日內。
作業流程:戶政所核定。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
遷徒登記 |
| 申請人 |
1、本人。
2、戶長。
3、利害關係人(無上列1、2申請人時)。
4、受委託人。 |
| 應繳附書件 |
1、遷徙者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及印章。
2、新遷入地戶口名簿。
3、委託他人申辦者,請另提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4、遷入單獨立戶者另提證明文件如下:
*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有房屋或無償借住他人房屋者,憑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之房屋稅單或最近六個月內之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
*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租賃房屋者,除提憑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外,如提憑未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應同時檢附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之房屋稅單或最近六個月內之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
如個案情形特殊,租賃契約書仍應繳驗正本外,出租人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得以
經房屋所有權人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章之影本代替。
*遷入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其他公共處所者憑戶長或主持人或管理人同意書辦理。
*提憑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繳納最近六個月內之水電費或瓦斯費收據辦理。
*無法持憑上列證明文件者得憑警勤區查有居住事實之證明文件辦理。 |
| 備註 |
申請期限:三個月又三十日內。
作業流程:戶政所核定。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
住址變更登記 |
| 申請人 |
1、本人。
2、戶長。
3、利害關係人(無上列1、2申請人時)。
4、受委託人。 |
| 應繳附書件 |
1、住址變更者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及印章。
2、委託他人申辦者,請另提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3、住址變更單獨立戶者另提證明文件如下:
*住址變更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有房屋或無償借住他人房屋者,憑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之房屋稅單或最六個月內之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
*住址變更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租賃房屋者,除提憑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外,如提憑未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應同時檢附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之房屋稅單或最近六個月內之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如個案情形特殊,租賃契約書仍應繳驗正本外,出租人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得以經房屋所有權人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章之影本代替。
*住址變更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其他公共處所者憑戶長或主持人或管理人同意書辦理。
*提憑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繳納最近六個月內之水電費或瓦斯費之收據辦理。
*無法持憑上列證明文件者得憑警勤區查有居住事實之證明文件辦理。 |
| 備註 |
申請期限:三十日內。
作業流程:戶政所核定。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
變更、更正撤銷、註銷登記 |
| 申請人 |
1、原申請人。
2、利害關係人。
3、本人。
4、受委託人。 |
| 應繳附書件 |
1、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變更、更正或撤銷之事項為國民身分證記載之事項須換證者應換領新證)、印章。
2、有關證件或核准變更、更 正、註銷或撤銷之公文。
3、委託他人申辦者,請另提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
| 備註 |
申請期限:隨到隨辦。
作業流程:戶政所核定。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
更正出生地、出生別、父母姓名、養父母姓名配偶姓名 |
| 申請人 |
1、原申請人。
2、利害關係人。
3、本人。
4、受委託人。 |
| 應繳附書件 |
1、戶口名簿、國民身分、印章。
2、因戶籍人員過錄錯誤者由戶政事主動負責查明更正;非戶籍人員過錄錯誤者,應提憑下列證件之一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
(1)在臺初次登記戶籍或登記戶籍前之戶籍資料。
(2)政府機關核發並蓋有發證機關印信之原始國民身分證。
(3)各級學校或軍、警學校或各種訓練班、團、隊畢(肄)業證明文件。
(4)公、私立醫院或合格助產士出具之出生證明書。
(5)國防部或陸、海、空軍、聯勤、軍管區(含前警備)總司令部,憲兵司令部所發停、除役、退伍(令)證明書或兵籍資料證明書。
(6)法院確定判決書、裁定書、認證書或檢察署不起訴處分書等。
(7)其他機關(構)核發之足資證明文件。 |
| 備註 |
申請期限:隨到隨辦。
作業流程:戶政所核定。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
申請改姓
、改名、更改姓名、更正本名 |
| 申請人 |
1、本人(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申請)。
2、受委託人(適用改 姓、更正本名)。 |
| 應繳附書件 |
1、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1)被認領者。
(2)因被收養或終止收養者。
(3)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與母姓不同者。
(4)原住民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者。
(5)其他依法改姓者。
2、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1)同時在一機關機構、團體服務或同在一學校肄業,姓名完全相同者。
(2)與三親等以內直系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
(3)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居住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
(4)銓敘時發現姓名相同, 經銓敘機關通知者。
(5)與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 完全相同者。
(6)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有特殊原因者。
(以二次為限,但未年成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3、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更改姓名:
(1)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者。
(2)出世為僧尼者或僧尼而還俗者。
(3)因執行公務之必要,應更改姓名者。
4、台灣原住民族可回復傳統原姓名、更正姓名及父母 姓名。
5、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更改姓名:
*經通緝或羈押者。
*受宣告強制工作或交付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者。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或未執行易科罰金者。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6、依各項情形附繳相關證件外並檢附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
7、本名之更正:在姓名條例施行(民國四十二年三月七日前)未使用本名者,提憑學歷證件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8、委託他人申辦者,請另提 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
| 備註 |
申請期限:隨到隨辦。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為避免不法人士透過更改姓名逃避犯罪查緝或從事不法行為,影響社會秩序,自本條例施行日(九十年十月十五日)起,戶政事務所受理十四歲以上國民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者,依法均須向司法機關查詢有無不得改名之情事後,再行核定,無法隨到隨辦。 |
更正出生年月日 |
| 申請人 |
1、本人。
2、原申請人。
3、利害關係人。 |
| 應繳附書件 |
1、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
2、因申報錯誤者,提憑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在臺初次登記戶籍或登記戶籍前之戶籍資料。
(2)政府機關核發並蓋有發證機關印信之原始國民身分證。
(3)各級學校或軍、警學校或各種訓練班、團、隊畢(肄)業證明文件。
(4)公、私立醫院或合格助產士出具之出生證明書。
(5)國防部或陸、海、空軍、聯勤、軍管區(含前警備)總司令部憲兵司令部所發停、除役、退伍(令)證明書或兵籍資料證明書。
(6)法院確定判決書、裁定書、認證書或檢察署不起訴處分書等。
(7)其他機關核發足資證明文件。
提出上列證明文件更正出生年月日者,除第一項及第六項外,均以其發證日期或資料建立日期較在臺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先者為限。但發證日期較在臺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為後者,應檢附資料建立日期較在臺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為先之有關機關(構)檔存原始資料影本。
前項證明文件及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須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應附繳之文件為外文者,須附中文譯本;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或查證。 3、戶籍謄本及初次戶籍登記書件影本。 |
| 備註 |
申請期限:隨到隨辦。
作業流程:戶政所核定。
處理期限:七天。 |
請領國民身分證 |
| 申請人 |
1、本人。
2、法定代理人。 |
| 應繳附書件 |
1、依左列情形提憑:
(1)初領:本人印章、戶口名簿或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之印章,身分證、戶口名簿、相片一張。
(2)換領:本人舊國民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 相片一張。
(3)補領:本人印章、戶口名簿、一年內所攝相片二吋一張及政府機關所發有照證件。 2、工本費:初、換領50元;補領200元。 |
| 備註 |
申請期限:隨到隨辦。
作業流程:戶政所核定。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補證者無法提出政府機關所發有照證件供比對者須五個工作天)(換證照片模糊無法辨識者且無政府機關核發有照證件比照補證期限五個工作天。) 附註:當事人最近一年內拍攝之正面脫帽半身薄光面彩色二吋相片(不得戴有深色眼鏡)。 |
請領戶口名簿 |
| 申請人 |
1、戶長。
2、受委託人。 |
| 應繳附書件 |
1、申請人(戶長)國民身分證、印章。
2、工本費30元。
3、破損換發時應繳附舊戶口名簿;遺失補發舊簿找回時應繳回戶政事務所作廢。 |
| 備註 |
申請期限:隨到隨辦。
作業流程:戶政所核定。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
請領戶籍謄本戶籍登記申請書之繳附證件影本及閱覽戶籍登記簿 |
| 申請人 |
1、本人。
2、利害關係人。
3、受委託人。 |
| 應繳附書件 |
1、本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2、請領利害關係人戶籍謄本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3、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繳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4、申請人可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代發戶籍謄本並可利用傳真、電話預約申請。
5、規費每張15元,閱覽每戶15元。 |
| 備註 |
申請期限:隨到隨辦。
作業流程:戶政所核定。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
請領英文戶籍謄本 |
| 申請人 |
1、當事人(未成年由法定代理人申請)
2、法定代理人
3、受委託人 |
| 應繳附書件 |
一、當事人親自申請:
1、應備齊本人及關係人等(如配偶、父母、養父母、子女及戶長)之中華民國護照或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護照基本資料頁及相關證件須留存影本)及本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規費申辦。
2、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如下:
(1)、我國政府核發之英文身分證明或正式文件。
(2)、外國政府核發之英文身分證明或正式文件。
(3)、國內外醫院核發載有英文姓名之出生證明。
(4)、公、私立學校製發載有英文姓名之證書。
(5)、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僑團、僑社核發載有英文姓名之證明書。
3、申請人無法提具中華民國護照或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依中文譯音使用原則由申請人自行於申請表(英文戶籍謄本姓名、出生地中英文對照及其他特殊記事申請表)上填寫資料。
二、受委託人代為申請:
1、委託人應填寫委託書並簽名(蓋章)。受託人應持憑其本人之國民身分證、 印章及委託書代為申辦。
2、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三、英文戶籍謄本種類如下:
1、現戶之全戶(部分)戶籍謄本:指現住戶戶內全部(部分)人口之戶籍登記資料。
2、電腦化後除戶之全戶(部分)戶籍謄本:指民國八十六年十月戶籍資料電腦化後,曾在該行政區設有戶籍,因全戶戶籍遷出、戶長死亡、變更戶長或戶政事務所依規定換登之原舊有全戶(部分)戶籍登記資料。
3、電腦化前除戶之全戶(部分)戶籍謄本,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核發。 ※設籍本市市民之現戶及除戶英文戶籍謄本均可跨區申請(不含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謄本)。
※電腦化前之除戶戶籍謄本請至現戶設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
| 備註 |
申請期限:隨到隨辦。
處理期限:6個工作天。
規費:每張新台幣100元整,同一次申請2份以上者,自第2份起每張新臺幣15元整。 |
印鑑登記及證明 |
| 申請人 |
1、本人。
2、法定代理人。
3、受委託人(證明)。 |
| 應繳附書件 |
1、國民身分證及原登記印鑑章。
2、申請印鑑證明委託他人申 請者應附繳委任書及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3、每份20元。 |
| 備註 |
申請期限:隨到隨辦。
作業流程:戶政所核定。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
門牌編訂及證明 |
| 申請人 |
1、房屋所有權人。
2、管理人。
3、現住人。 |
| 應繳附書件 |
1、門牌編釘:
(1)門牌編釘申請書、申請人印章、國民身分證。
(2)建照執照及建物位置簡略圖或房屋所有權狀正本。(驗畢歸還)。
(3)門牌每面工本費40元。 2、門牌證明書:
(1)門牌證明申請書、申請人印章及國民身分證。
(2)房屋所有權狀繳納房屋稅憑證或完工證明或房屋使用執照。
(3)現住人設籍資料(所有人申請者免繳驗)。
(4)工本費(每份)20元。 |
| 備註 |
申請期限:隨到隨辦。
作業流程:戶政所核定。
處理期限:門牌編訂:三天。
證 明:隨到隨辦。 |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
| 申請人 |
1、以行使或負擔之一方或雙方為申請人。
2、受委託人。 |
| 應繳附書件 |
1、父母雙方約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約定書。
2、法院裁判:法院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
3、當事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者之國民身分證。
4、委託他人申辦者,請另附繳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5、國外委託代辦,須附我駐外使館處或政府認可之機構驗證之委託書或授權書,如係大陸地區作成之文件,須經海基會驗證。
6、本項登記(含廢止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得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 |
| 備註 |
申請期限:30日內。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
自然人憑證 |
| 申請人 |
本人(需年滿18歲)。 |
| 應繳附書件 |
1、申請人親自攜帶國民身分證,親臨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需有電子信箱)。
2、憑證IC卡工本費:275元。
3、受理服務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3:30至17:00,午休時間〈12:00至13:30〉不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