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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
戶政便民措施
常見申辦問答
規費及罰鍰
申請案件處理期限
戶籍登記流程
戶籍登記自我檢核表
戶籍異地辦理
規 費 一 覽 表
名 稱
單位
金額(新台幣)
國民身份證
張
初、換領50元
補領200元
戶口名簿
張
30元
戶籍謄本
張
15元
英文戶籍謄本
張
100元(同一次申請二份以上自第二份起每張15元)
閱覽戶籍登記資料
次
15元
印鑑證明及登記
張
20元
門牌證明書
張
20元
訂製門牌工本費
面
50元
人口統計資料
張
10元
戶籍檔案原始資料影本
張
10元
結婚證明書(中、英文)
張
100元
離婚證明書(中、英文)
張
100元
國籍
歸化國籍許可證書
張
1,000元(93.07.01起)
喪失國籍許可證書
張
1,000元(93.07.01起)
回復國籍許可證書
張
1,000元(93.07.01起)
中華民國國籍證明
張
1,000元(93.07.01起)
戶籍罰鍰科罰金額基準表金額(新台幣)
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台內戶字第0990186657號令修正發布
區分項目
法定申報期間
無正當理由不於法定期間申請之處罰 (戶籍法第七十九條)
不實申請或故意提供不實資料者之處罰(戶籍法第七十六條)
逾1日以上15日以下
逾16日以上30日以下
逾31日以上180日以下
逾181日以上
經催告仍不申請者
自動申請更正
戶政人員發現
被人檢舉
備註
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結婚、離婚、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死亡、死亡宣告、初設戶籍、變更登記、更正登記、撤銷登記、廢止登記
三十日內
300
500
700
900
900
3000
6000
9000
出生登記
六十日內
300
500
700
900
900
3000
6000
9000
遷入、遷出、住址變更登記
三個月又三十日內
300
500
700
900
900
3000
6000
9000
項目
無正當理由於通知期限內拒絕之科罰
第二次通知拒絕之科罰
第三次通知拒絕之科罰
戶長未依規定提供戶口名簿(戶籍法第八十條)
1,000
2,000
3,000
拒絕接受戶口調查(戶籍法第七十七條)
3,000
6,000
9,000
拒絕提供查證資料(戶籍法第七十七條)
3,000
6,000
9,000
醫療機構未依規定通報死亡資料之處罰(戶籍法第七十八條)
逾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1,000
逾十六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1,500
逾三十日以上一百八十日以下 2,000
逾一百八十一日以上 3,000
附註
貨幣單位為新台幣。
期日及期間之計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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