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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內政部96年戶政人員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辦理
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會
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
社團法人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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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誌喜,別忘了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結婚登記日是婚姻生效日。 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自97年5月23日起,結婚雙方當事人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始生效力。
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公布修正戶籍法第二十八條:遷出登記得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凡出境滿二年再入境之民眾,應持經機埸或港口蓋有入境章戳之中華民國護照向原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
辦理遷入登記、電信費收據不得做為單獨立戶之提證文件且必須攜帶原居地之戶口名簿,若戶長拒提則須催告一週始可辦理。
民法第1000條 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民法第1002條 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法院為前項裁定前,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
有關外國人申請準歸化我國國籍證明,持憑居留事由為『就學』之外僑居留證,嗣後與我國人結婚且其外僑居留證之居留事由改為『依親』,其合法居留期間應自其外僑居留證之居留事由變更為『依親』之日起核算。
已辦理戶籍登記年滿14歲人民應請領國民身分證。
依據5月23日公布修正之民法第§1059規定:子女從姓須經父母書面約定(同意)。 一、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二、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三、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四、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5月23日公布修正之民法第§1059規定:子女從姓須經父母書面約定(同意)。 辦理出生登記,父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姓氏,約定文字寫於出生證明空白處,並簽名或蓋章即可。約定不成者,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出生逾30日,經催告仍不辦理者,由戶政事務所主任決定姓氏,並逕為出生登記。
「註銷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戶籍作業要點」修正為「廢止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戶籍作業要點」,並修正全文,業經內政部於97年9月5日以台內戶字第0970136968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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